电动工器具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加强对电动工器具的使用与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电动工器具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三条 各部门所有的电动工具、用具应由专人保管、逐一登录,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购进日期、试验日期、试验结果、试验人签章、保管人签字等。第四条 电动工器具,必须按《安规》规定的试验检查周期及有关试验标准进行定期试验与检查,并标注试验日期、试验结果和试验人。第五条 电动工具的检测试验必须由公司批准的班组和专业人员进行,试验合格后在工器具上贴(挂)合格证,正常情况下每年 6 月、12 月份进行。各使用部门主动与其联系,试验人员须作好试验记录,在被测试工器具上贴试验合格标志。第六条 电动工具日常检查主要项目:(一)外壳、手柄有无裂缝、破损,绝缘物是否完好;(二)保护接地或接零的连线是否完好;(三)电源线、插头、开关应良好;(四)保护装置应齐全完好;(五)转动部分灵活,无异常;(六)电动工器具是否贴有在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七)外部电源线、接地线连接应良好,绝缘材料完好无损;(八)用验电笔检查电气设备外壳不漏电。第七条 使用电动工具必须遵守《安规》规定和产品说明书要求,严禁违章使用。第八条 新添置的工具、器具,亦须经上述规定的试验检查,并标明试验日期、合格字样方可使用。第九条 不得使用未经检查或试验不合格的电动工器具.不熟悉电动工器具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使用。第十条 使用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器具时须戴绝缘手套,或实行其他可靠的防触电措施。第十一条 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 24 伏以下的电气工具,或使用Ⅱ类工具。第十二条 工作中不准提着电动工器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第十三条 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器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第十四条 在使用电动工器具时,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临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第十五条 使用行灯注意事项:(一) 行灯电压不准超过 36 伏.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 12伏;(二)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三)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