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编制电气安全标准的导则 GB/T 16499—1996eqv IEC GUIDE 104:1984Guide to the drafting of electrical safety standards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08—22 批准 1997—07—01 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导则 104《编制安全标准的导则和担负安全指导职能及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的任务》(1984 年第二版)及其 1 号修改件(1989 年)制定的,在技术内容上与该国际导则等效。关于编制电气安全标准的导则部分实质上是等同采纳的;关于担负安全指导职能及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的任务部分,根据我国的现状,实行了“对应"单位的提法,以促进建立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对口的国内组织和尽快等同采纳国际电工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D ISO/IEC 导则 7-1982《对适合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是为读者方便使用而增加的。 本标准从 199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1997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报批的电气安全标准草案,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D 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讨论所和电子工业部标准化讨论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王文良、袁介南、朱德基、张铭续、冯保昌。 鉴于各国对用一种统一的方法评定产品安全标准的迫切需要,我国有必要有一个编制电气安全标准方法的导则,以保证这些标准不偏离已颁布的安全基础标准(由担负安全指导职能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也不偏离已颁布的安全专项标准(由担负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 本导则所涉及的安全标准都是有关人身、环境、牲畜和家养动物安全问题的标准 (例如:防止人身受电击,防止过温、辐射、爆炸、内爆、机械不稳定和运动部件的影响以及防火)。这些标准包括家庭和工作场所中的安全问题。 本导则适用于新的安全标准的制定和现行安全标准的修订,在取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本导则可以按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在适当的时候再行修订. 1 编制安全标准的导则1.1 全面处理所有安全方面的问题 鉴于安全标准内容具有法律意义,并能为安全认证提供确切的依据,应确立一个重要的原则,即每种电气设备的安全方面应该有一个标准,而且这个标准不应局限于电气安全还应包括安全的各个方面。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时需要考虑的安全原则要点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