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制度上海瑞金医院手写病史记录应用蓝黑色钢笔、水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法律规范、字迹清楚干净,不得修改、剪贴,医师应签全名
病史内容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品等可以例外
病历书写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纳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一、 门诊病史书写制度1、病历卡眉栏项目:病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及有关内容特别是药物过敏史等均应逐项填写完整
2、门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1) 初诊病史A
门诊病史撰写力求内容完整、精要、重点突出、文字清楚易辩,药名拼写无误
病史:要突出主诉、发病过程、相关阳性症状及有鉴别诊断价值的阴性症状,但一般性阴性症状可不列举;与本次疾病有关的既往史,特别是以往出院诊断和重要药物治疗史要正确记录
体检:要重点突出而无重要疏漏;除阳性体征外,与疾病有关的重要阴性体征亦应记录
实验室检查:要详细摘录以往及近期的实验室检查或特别检查结果,以资比较或引用
诊断:应主次排列,力求完整全面,要严格区分确定/不确定的或尚待证实的诊断
处理意见:包括下列内容之一或数项
提出进一步检查的项目(及其理由)
治疗用药(药名、剂型、计量规格、总量、给药方法、给药途径)c
随机(立即)会诊或约定会诊申请或建议
其他医疗性叮嘱
医师签名:签全名或盖章
2) 复诊病史A
复诊病史的必需项目与撰写要求原则上与初诊病史一致
同一疾病相隔 3 个月以上复诊者原则上按初诊病人处理,但可适当简化(例如:可在一开始即提明原先确定的诊断)
一般复诊病史须写明:a
经上次处理后,病人的症状、体征和病情变化情况及疗效
初诊时各种实验室或特别检查结果的反馈(转录)
记载新出现的症状或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