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书,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依据之一
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法律规范》,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一、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住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以及病人后续治疗估计所需费用等证明,由经治医师开具,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二、医师开具病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病人、对医院、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病情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病情证明书
医师开具病情证明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根据病历书写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如实填写病情摘要以及医嘱建议等,书写的病情证明文书必须经医师审核后签名
三、病情证明书应分科出具,非本科病情,该科医师无权出具病情证明
跨专业、跨科开具的病情证明书应视为无效
住院病人如经相关专科会诊,医师可根据会诊意见出具病情证明,但必须如实描述经专科的会诊情况
住院病情证明书仅用于病人住院期间的病情、主要诊断、治疗建议、休假以及病人后续治疗估计所需费用等证明
在我院住院后出院病人的病情证明可用出院证代替
四、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
填写病情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楚,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如需要修改必须按法律规范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病情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我院病情证明书不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
五、医师开具的病情证明书的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别情况见下一条规定)
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医师应严格把握,急诊一般不超过 3 天,门诊不超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