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属员工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四)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五)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对中层管理人员以下员工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责成分管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监事会全程跟踪监督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第十条 监事会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