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融晟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议重新审议权; (五) 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六) 公司章程规定和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 县人民政府推举的监事 1 名作为监事候选人; (二)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推举监事 3 人作为监事候选人.﹙三﹚职代会推举 1 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