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总队案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和利用工作,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 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案卷是指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在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材料。第三条总队案卷属于总队档案材料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整理立卷,交由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第四条总队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档案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有关科、室、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员做好案卷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般为一案一卷;特别情况下根据需要可分正卷、副卷。案卷各类文书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科学编目,利于检索;装订法律规范,利于保存。第六条案卷的整理、立卷、装订工作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科室进行联合监察的,由主办科室承办人负责.案件承办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保管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文书,在组卷整理时做好材料、文书的筛选、检查、修补工作,确保材料的完整性、法律规范性。第七条案卷文书材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投诉举报登记表;(4)投诉举报材料;(5)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的调查处理过程涉及的所有文书、证据;包括询问通知书(含送达回证);、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先行保存证据通知书、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调查取证材料、委托鉴定书、鉴定报告、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讨论记录、责令改正决定书(含送达回证、整改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含送达回证);、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含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含送达回证、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罚款回执、结案审批表、卷宗封底等.第八条以下文书材料不用附卷装订:(1)内容重复的文书材料;(2)没有定稿的文书材料;(3)与案件无关的文书材料.第九条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并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定程序另案实施行政处罚,应重新收集有关案件文书材料另案立卷归档,原案案卷和案卷序号保留不变。 第十条 案件文书材料应收集齐全,装订成册.文书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卷宗目录附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