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全监控标准1、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须具有超限自动报警,自动断电功能,故障闭锁功能,断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功能以及防雷保护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备用电源必须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 2 小时。2、安全监控设备维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3、监测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猎取的监测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监测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或建议填写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日报上,报送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矿总工程师批阅.4、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房顶)不得大于 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 200mm,并应安装在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行车的位置。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巷道无风筒帮一侧。各类传感器的安装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和管理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法律规范》(AQ1029-2024)的有关要求。5、井下在用的安全监控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和调校,调校瓦斯传感器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校准气样和空气样,严格根据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并要做好调校记录.调校风速感器和温度传感器时,可使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和温度计。调校周期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国家有关要求。6、严格控制产量、顶板、人员监控系统的接入。必须接入的要事先取得安全监控系统生产厂家的同意,并签订相应的技术协议.井下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或动力电缆共用。7、井下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等)属采掘区域的应由所在采掘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采掘作业点设置的甲烷传感器的移挪,只能由采掘队当班班组长进行.8、井下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比,并将对比结果及时报告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实行安全措施,并必须在 8h 之内将两种仪器调准。9、掘进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至安全位置,爆破后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10、管理人员、带班长、技术人员按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11、监控系统一般要求:⑴ 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⑵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 24h 连续运行.⑶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