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钻井井控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颁布日期】951118 【实施日期】96051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名称】石油天然气钻井井控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标准号】SY 5742-1995 【章名】全文 石油天然气钻井井控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钻井井控操作和管理人员的范围及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陆上和滩海石油天然气钻井的井控操作和管理人员
2 井控操作和管理人员的范围 2
1 各管理(勘探)局及局级公司、指挥部主管钻井的副局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钻井技术、安全部门和钻井生产调度系统的有关人员
2 钻井公司的经理,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及直接从事钻井生产指挥与管理的有关人员
3 钻井分公司(大队)的经理(大队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副大队长)、工程师、井控监督及直接从事钻井生产指挥与管理的有关人员
4 钻井队干部和司钻、副司钻、井架工、大班司钻、机械工长、安全员
5 井控车间的主任、工程师及现场服务人员
1 一般规定3
1 钻井井控操作和管理人员,应接受井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按本标准培训
2 初次取证的集中培训时间,钻井队井控操作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80 学时,其他井控管理人员、技术干部(包括井队技术员)不得少于 120 学时
3 取得操作合格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申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0 学时,培训内容以井控技术的新进展及复习井控操作程序为主
2 培训部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3
1 经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培训部门才具有培训、考核和颁发井控操作合格证的资格
2 教员应是专职的,具有钻井实践经验的,并经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认可的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