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文献综述一、引言本文献综述以《婚姻法》为基准,涉及《婚姻法》等相关法规以及部分学者从婚姻法角度出发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去,民事交易活动频繁,夫妻为了各自或共同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理财、负债消费等活动,负债现象十分普遍,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也日益复杂多样。而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而且关系到与夫妻进行民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但是,目前我国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一方面,我国婚姻立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离婚”一章中,规定过于原则;而且在夫妻财产制度中较多关注夫妻财产的静态权属,长期忽视夫妻财产的动态规范,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更未提供基本行为规则。另一方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虽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及清偿进行了规范,但是仍然囿于离婚时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责任的划分,有欠系统和完备,不利于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在实践中用来处理债务问题。这些现行法律中存在的缺陷,造成了涉及婚姻财产的民事交易往往会损害第三人利益,债权人的交易安全不能得到维护,无形中阻碍了交易的发展。 所谓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结婚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来说,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各自在婚前所负的债务;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按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或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而形成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因此,笔者认为,在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时,应当确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制度,对夫妻债务之外部责任与内部责任予以详细规定,以维护夫妻之平等,确保交易之安全。 第 2 页二、综述目前为止,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法学著作,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尚未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根据《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夫妻的共同债务,从其发生的时间上看,必须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而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