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供货合同书需方:(以下简称甲方)供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就甲方建设的项目所需花岗岩石柱灯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供需合同,供需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供货说明:1、供货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定做物品或项目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总金额备注石柱灯高 4 米*直径 35cm根16012882060800 元合计:贰佰零陆万零捌佰元整¥:2060800 元2、按甲方提供的规格进行加工,附甲方签字的材料单;3、计算方法及结算:按石材行业标准的计算方法结算平方数
按实际数量结算,含税票
二、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到甲方工地价格,卸车费由乙方负责
三、供货期限与交货地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40 天内全部到货
四、质量标准:1、乙方所供产品需符合国家合格品质量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尺寸进行加工
2、要求乙方所供的石材的石纹、颜色、图案与甲方的样品基本一致
五、产品验收产品运到交货地点,由甲方、乙方组织有关人员对照清单及标准进行外观、质量、数量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代表(提供人)签订订货验收,视为乙方交付产品质量合格,作为结算依据
六、付款方式:甲方按合同总价 30% 付给乙方作为定金,货物到达甲方工地后 , 付到总货款的 95% , 余款 5% 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安装验收合格后 一次性付清
七、货物的所有权自款项结清时转移,但需方未履行完支付价款义务,货物属于供货方所有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供货方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诉讼费、代理费、交通费等)都由另一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