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及休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休假的管理,根据国家及各级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的总部各职能中心、各商务区、各分公司的员工;与公司有相互关联的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若有修改,报备总部人力资源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休假”,仅指本规定所涉及的各种假期,具体包括:公假、年休假、工伤假、婚假、产假、陪护假、哺乳假、丧假、以及病、事假等。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考勤年度统计,均为自每年 1 月 1 日起,12 月 31 日止。第二章 考勤第五条 考勤规定:(一)考勤:1、标准工作日为每周五天,即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上午 8:30 -12:00, 下午 13:30-18:00; 2、午餐休息时间为中午 12:00-13:30;3、周六公司安排员工进行培训或会议,提升员工个人素养和工作能力,上班时间为 9:00-12:00.4、各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工作时间可另行规定,其它条款一律按集团《考勤管理规定》执行,不一致的条款须报集团人力资部备案。5、人力资源部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及季节变化等原因调整工作时间或实行其它工作时间制(如项目弹性工作时间)。调整后的工作时间以通知方式颁布,作为本规定补充条款同时生效,本规定不变动部分仍然生效.(二)迟到、早退:1、公司根据实际交通情况和员工特别情况,员工每月迟到不得超过三次,从第四次开始或单次迟到超过三十分钟的员工按迟到处理.每迟到一次或单次迟到超过三十分钟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1)迟到十五分钟以内者给予经济处罚 20 元。(2)迟到三十分钟以内者给予经济处罚 50 元。(3)迟到六十分钟以内者给予经济处罚 100 元。(4)迟到达六十分钟(含)以上者予以旷工半天(扣除一天半工资)处理。2、提前在规定下班时间内离开公司,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或离岗手续者,均视为早退;每早退一次按如下规定处理: (1)早退十五分钟以内者给予经济处罚 20 元.(2)早退三十分钟以内者给予经济处罚 50 元。(3)早退六十分钟以内者给予经济处罚 100 元。(4)早退达六十分钟(含)以上者予以旷工半天(扣除一天半工资)处理。(三)旷工公司严格禁止员工无故旷工行为。对于员工无正当理由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不到公司上班,无故迟到(或无故早退)1 小时以上,均被视为旷工。一月内累计旷工达 3 天(含)以上,一年内累计旷工达 7 天(含)以上,公司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