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营区社会团体清理法律规范工作方案根据中共太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监察局、太原市民政局并纪发[2024]6 号文件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区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清理法律规范工作,进一步发挥其积极作用,制定本方案。一、 目标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紧密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按活动的要求,以政社分开、自律进展为目标,着力解决社团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纪违章的社团;进一步法律规范其行为,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实行人员、机构、职能、经费与党政机关“四分离”,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激发活力;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社团公信力、透明度。二、 清理法律规范范围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各类社团(包括学会、协会、商会、讨论会、联合会、促进会等),未经登记以社团名义活动的社团。拥有全额事业编制或参公管理的社团不在此范围。三、 清理法律规范内容此次对社团的清理法律规范,重点解决五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一)解决社团过多过滥的问题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对社团进行全面审查。对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活动的社团,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以其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对名不副实、可设可不设、不发挥职能作用、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或者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国务院令 250 号)的,要下达通知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对为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而虚设的各类社团,要彻底整顿和治理对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要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解决领导干部在社团中兼职过多过滥的问题严格执行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 号)精神,对社团领导兼职的情况进行集中清理。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的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确因特别情况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必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每个社团仅限一名),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所有离退休人员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组织人事部门要从严控制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兼职行为,对已审批备案的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集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