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进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法律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进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36 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县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健康进展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是本县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六条行业协会根据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的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县经济进展的需要,具有所在行政区域的行业代表性
在本县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二)有法律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 2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及 3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第八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