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 年 11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96 年 7 月 18 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 年 11 月 3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进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中央属和省属企业,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帮助、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七条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活动
集体协商由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