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维护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权,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离职种类一、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以下简称试用期内离职):指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或员工个人因正当理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以下简称合同期满离职):指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三、劳动合同期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离职(以下简称合同期内离职,包括辞职、辞退、擅自离职)
(一)、辞职:指员工方由于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辞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与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其中: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因员工过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①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公司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非员工过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①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④ 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裁减人员的;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