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 XX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托管人遴选,充分保障基金投资安全,完善公司合规运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公司各基金所需的托管人选择、聘用、管理和评价工作。第二章资格审查第三条托管人参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托管人遴选应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第四条参加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的托管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二)有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三)具备保管托管财产的条件;(四)有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软硬件设施;(五)有完备的托管业务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六)具备保管财产、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能力及相应的应用系统;(七)建立相应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托管业务管理指引、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行为法律规范等;(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对于不同的托管产品,公司可要求托管人承担下述全部或部分职责:(一)开立托管账户;(二)妥善保管托管财产;(三)执行资金划拨指令,办理托管财产的清算及交割事宜;(四)对托管财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复核受托人或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财产财务数据;(五)对托管财产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提供托管财产的相关托管信息;(七)提供与托管财产相关的增值服务; (八)保管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托管服务。第六条对于历史上出现过下述行为的托管人,公司遴选时应尽量回避:(一)将托管财产与托管银行自有财产混同保管;(二)将不同的托管财产混同保管;(三)侵占、挪用托管财产;(四)进行不正当竞争;(五)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托管人的遴选第七条财务部应根据投资人沟通情况、基金合同等内容,确定是否进行私募基金托管,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确认。第八条如基金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