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 XX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基金募集工作的具体开展,法律规范募集期间管理的流程,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募集行为"包括推介私募基金、发售私募及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 私募基金募集分为自行募集(以下简称“直销”)和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以下简称“代销”)
公司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同时根据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
公司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的,应确保募集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第四条 公司设有营销部,在营销总监负责下开展公司对私募基金的所有销售募集业务第五条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七条 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开损害客户利益
第八条 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销售募集私募基金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且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 销售募集管理第九条 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进行本办法所称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