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提供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业务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是注册税务师及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业务服务,满足税收法规、质量控制规则、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以及委托人要求的程度。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服务质量,应当以注册税务师根据税收法规、执业准则和约定书规定作为推断标准。提高业务服务质量,应当体现在准则遵守和服务过程中,而并不是单指服务成果满足委托人的主观愿望。第四条 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执业质量控制度应达到的基本目标,是从业务层面提出的基本目标。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管理层面控制目标和更加具体的质量控制目标。第五条 规则第六条确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应当通过制度中的具体要求体现出来.第六条 规则第七条明确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涉及的八方面内容,是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主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税务师事务所至少从上述八个方面制定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 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设置管理组织时,应当考虑质量控制的要求.如有可能,可以设立质量、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质量控制制度以及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税务师事务所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将其置于制度建设的核心地位.人力资源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人员录用、辞退应当考虑业务质量对人员素养的要求。在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制度中应当将业务质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不仅是质量控制制度制定者,而且是质量控制制度执行、培训者。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虽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项目质量的控制,但这并不减轻、更不替代项目负责人对服务结果质量承担的最终责任。项目负责人仍然是服务结果质量最终责任人。第九条 独立性是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独立性要求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时保持客观和专业谨慎,不因外在压力和个人好恶影响分析、推断的客观性,以正直、诚实、不偏不倚的态度对待有关利益各方.独立性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和为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的人员,除与委托人存在委托事项利益外,没有其他利益关系。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有关独立性制度时,注意以下方面:(一)要覆盖所有的业务人员和业务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