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实木地板面层施工工艺标准 24.1 总则24。1.1 适用范 本施工工艺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室内装饰实木地板工程;不适用于超净、屏蔽、绝缘、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别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24。1。2 编制参考标准及法律规范1.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统一标准》GB50300—2001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209—20243. 《建筑地面设计法律规范》GB50039—96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法律规范》GB50325-2001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206-20246. 《实木地板块》GB/T15036.1—624.2 术语、符号24.2。1 建筑地面:建筑物底层地面(地面)和楼层地面(楼面)的总称。24。2。2 面层: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建筑地面表面层。本工艺标准指实木地板面层。24。2.3 基层:面层下的构造层,一般为水泥砂浆和混凝土地面。24.3 基本规定24.3.1 所采纳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209-2024)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实木地板应有中文商品检验合格证。24.3。2 实木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垫木、毛地板所采纳木材、选材标准和铺设时木材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处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206—2024 的有关规定。所选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断面尺寸、含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按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准使用。24.3。3 实木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垫木、毛地板的防腐、防蛀、防潮处理,其处理剂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法律规范》 GB50325—2001 的规定。24。3。4 厕浴间、厨房等潮湿场所相邻的实木面层连接处,应做防水(防潮)处理。24.3。5 实木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其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洁净、干燥、不起砂。24.3.6 室内地面工程的实木面层搁栅下架空结构层(或构造层)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后方可进行面层的施工.24.3.7 实木面层的通风构造层包括室内通风沟、室外通风窗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24.3。8 实木地板下填充的轻质隔音材料一定要进行干燥.24。3.9 实木地板面层镶边时如设计无要求,应用同类材料镶边。24.3.10 木地板的面层验收,应在竣工后三天内验收。24。3。11 建筑地面面层工程应按每一层次或每一施工段或变形缝作为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作为检验批,不足三层按三层计。每一检验批应以各类面层划分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