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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工件流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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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件流转管理规定一、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操作工日产量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合理性,特制定本规定。 1、车间内物料的流转每次参照定额情况合理领料,如未执行,按 5 元/件对擅自流转的操作工或车间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2、操作工本道工序加工完毕流转下道工序时,必须经分管专职检验检验和清点品种、数量,待检验合格、数量清点完毕、同意流转后方可流转。操作工不得擅自流转未经检验的工件,如有违反,按 2 元/件进行处罚并且所加工的工件不作计件工资结算,只作为产量统计。 3.操作工到上道工序流转物料时,必须通知分管的专职检验员,经车间专职检验员检验和统计后方可流转,如有违反按 2 元/件进行处罚并且所加工的工件不作计件工资结算,只作为产量统计。 4.操作工在加工过程中,必须仔细做好自检自分档工作,如分管专检在流转检验过程中,发现加工质量存在问题,车间分管专检有权停止检验并要求该操作工重新进行自检自分档,等该操作工将合格品与不合格品分开以后,由车间专检再次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流转。如操作工不服从车间专检下达的自检自分档的指令,车间专检有权勒令其停止生产并及时汇报部门经理。 如操作工不服从自检自分档指令,并且继续加工工件,所加工工件不作计件工资结算,只作为产量统计。 5.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教育操作工仔细做好自检自分档工作,如未做好被当班车间专检勒令停止生产的,所未完成的产量由操作工和班长自行承担,不得变向阻碍和事后报复车间专检,如有违反,对当事人给予罚款 200 元,并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6.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不得有意阻碍和刁难车间专检履行其正常的检验和统计工作,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 100 元/次的罚款,情况特别严重者,给予罚款 200 元并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7.操作工到上道工序流转物料或往下道工序流转物料时,每车只能装一个品种、一种规格、一种型号的产品,不得混装,如有违反,按 1 元/件对该流转物料的操作工进行处罚。 8.操作工或班长在流转物料时,每车安排合理数量的工件,如有违反,超载部分按 2 元/件对该流转物料的人员进行处罚。 9.操作工未流转物料,到下班时直接报产量的,所加工工件不作计件工资结算,只作产量统计。 10.操作工每次流转物料时,必须经车间分管专检检验,由分管专检在《加工过程检验记录》中记录好后,操作工签字盖章确认,方作为计件工资结算。如有违反,对操作工本批所加工的工件只作为产量统计,不作计件工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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