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外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一、 施工前安全管理(一) 审查资质1
工程合同签订前土建处、技术处和安全保卫处对外来施工单位(简称乙方)进行仔细审查,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不准从事施工作业
对乙方的安全资质要求(1)建筑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的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2)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施工管理能力强,施工队伍稳定、素养高;(3)安全施工经历、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够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4)安全消防设施、防抢救器具、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应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5)有可靠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近年来未发生过重大施工质量及人身伤亡事故;(6)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
证书的种类、数量应适应工程需要
(二)施工前,乙方负责人必须到施工所在单位(简称甲方)有关部门商定《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相关条款,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按要求签定主合同及其附件《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
(三)乙方必须向甲方有关部门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对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章违纪的罚款可以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施工结束,乙方施工人员没有违章违纪,没有违反《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条款及各项规章制度,应全部退回安全风险抵押金
未经甲方安全部门审核、签字,财务部门不予工程结算
(四)对乙方的安全教育要求1
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要根据作业情况有针对性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员工了解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法;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作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抢救方法;2
乙方必须由甲方施工主管部门负责联系组织,到甲方接受安全部门对其员工的安全教育
进入生产装置区、局部停车施工或危险要害岗位和重点部位施工,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后方可进入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