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法律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第三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第二节 银团贷款的成员地位第四条 我行根据“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条 根据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根据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合同履行相应职责。第六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接受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第七条 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举;(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我行独单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 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 50%。第九条 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实行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在全额包销方式下,我行应对全部贷款做出承诺,并有责任根据贷款承诺条件提供全部贷款。第十条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合同约定进行的职责对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