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人力资源 受控号:HPRL01-编号:HP-RL-01管理人员劳动纪律第 1 页 共 2 页主管:第 0 次修订1
目的为加强管理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纪律
适用范围本纪律适用于工厂生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各部门主管、车间正副主任、调度员等
1 工厂生产负责人负责执行出勤纪律、工作纪律
2 工厂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执行会议纪律、工厂培训负责人执行培训纪律
3 考勤员负责管理人员出勤统计、工作纪律执行统计
1 管理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因公需推迟到厂或提前离厂的必须经工厂生产负责人同意
2 管理人员早上、中午上班实行签到制,签到由工厂生产负责人主持,上班前 10 分钟为签到时间,上班后未签到的视为迟到,上班 30 分钟内未签到的视为旷工,早退 30 分钟以上视为旷工
管理人员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 25 元
早退的由工厂生产负责人记录
3 管理人员因公需外出的必须经工厂生产负责人同意,否则视为早退
4 管理人员因故不能上班的必须提前请假,禁止口头捎假、电话请假或事后补假
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经有权限的领导签字批准后,请假条才能生效,经批准的请假条交考勤员
副主任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请假由工厂生产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其他管理人员请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工厂生产负责人批准
因突发事件不能提前请假的必须在上班前由本人或他人代为告知工厂生产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否则视为旷工
不能提前请假的事后必须补请假手续
旷工每次罚款 100 元
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因私事离厂或提前下班,确有需要的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厂
5 考勤员每月根据签到记录、请假条,统计管理干部出勤情况,每月初两个工作日内在固定场所公布
凡有异议者两日内向考勤员提出核实
公布两日后交工资统计员计入当月工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