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薯 25 购销合同需方:(以下简称甲方)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产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 ,单价 元/吨,数量 吨,总价: 万元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收购红薯质量标准:1:红薯大小不限,根需洁净,不得粘附过量泥土。2:收购的红薯须保持新奇,从泥土挖出超过三天的红薯不予收购.(因本人收购的红薯是作为提取淀粉的原料,并非作为饲料用途,变软或开始发黄,发黑的红薯本人不予收购)三、收购红薯价格标准1:保底收购价格: 元/吨2:市场变动价格:在 元/吨的前提下,按上浮升幅的 50%收购.四、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交(提)货期限:乙方负责装箱,并运送到指定收货地点(不出村),甲方到指定收货地点自提自运(汽车)货物必须在 日内交货完毕。 五、甲方向乙方提供薯苗,化肥以及相关技术指导(技术人员费用 20 元/亩)。上述费用于烟薯收购完成后,在向乙方的付款中抵扣。 六、验收及异议期:1、管理期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安排,如不服从技术指导和乙方私自出售产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按平均亩产的经济收入,对甲方进行赔偿.2、甲方在验收中,假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十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3、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4、甲方因保管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5、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1 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假如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假如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验收期过后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10%的违约金: 2、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