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20XX 级在职法硕班 姓名:XXX 学号:P13XXXX经济法要保障劳动者权益-—从一起耐人寻味的农民工工资诉讼案说起案情回顾:2024 年 8 月 18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杰、谈世民、袁绪文等追索劳动酬劳纠纷一案
原告主张:判决原告不承担向各被告支付劳动酬劳的义务,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件经过是:2024 年 5 月 18 日,原告将自己中标承建的某小区房建 1、2 号楼工程以内部承包形式承包给李军建设,李军又将工程人工费分包给了宁夏润东劳务有限公司,实际由李俊杰、谈世民、袁绪文等被告施工
各被告 2024 年 6 月进场施工,当年 8 月停工
2024 年 10 月,由于李军承建的项目长期停工,原告授权司绪良作为该工程的负责人,全权负责上述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工程进度、管理及遗留债权债务处理
2024 年 5 月 14 日,原告单位二分公司经理王天保(系本案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和该工程的负责人司绪良经核实,李军共应支付 22 名被告的工资总额 1008700 元,除去已付工资 185200 元,尚欠823500 元未支付
该欠付工资制成工资表后,由王天保、司绪良签字
2024 年 5 月 23 日,由于原告拒绝支付上述工资,被告向中卫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 7 月 22 日作出《卫劳人仲裁字[2024]424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原告)支付 22 位申请人(被告)欠发工资共计 823500 元
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经 10 月 15 日开庭审理,11 月 12 日判决:1、原告向 22 名被告共计支付 823500 元;2、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承担
—-以上内容均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