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及义务1、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2、 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董事长开展工作,在公司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仔细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法律规范等规定
3、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4、加强对相关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5、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
6、积极参加公司安全办公会和分管业务的安全大检查
7、定期听取所辖部门安全工作汇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所辖部门仔细处理
8、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9、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10、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总经理罚款 500~2000 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经营副总经理罚款500~2000 元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经营副总经理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投入的,经营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4、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经营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5、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