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尧王山西路绿化种植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保证 2024 年度尧王山西路春季苗木补植保质保量的顺利进行,保证苗木成活率,达到验收的条件,特针对甲、乙双方于 2024 年 3 月 10 日签订的青州市尧王山西路绿化种植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本补充协议:1、双方同意在苗木补植前以 2014 年 1 月 5 日甲方清点的各施工队伍苗木成活数量以及当时签订的合同价为标准,计算乙方已种植苗木成活部分的总价款,即 1657250 元
甲方同意先支付至成活苗木总价款的 50%,即 828625 元;先前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 218053 元,剩余 610572 元分两次拨付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先支付乙 方 400000 元,乙方补植苗木达到需补植苗木总数量的 50%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剩余部分,即 210572 元
2、乙方自收到第一次拨款之日起,应立即开始进场补植,并负责现场养护,苗木补植必须在 2014 年 4 月 15 日前完成并合格(特别树种可以适当延期)
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工期完工,每拖延一日按 1000
00 元/日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所有施工标段苗木的数量、质量必须达到图纸设计、合同及甲方要求的标准
全部补植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对施工标段所栽植树苗的养护工作,直至政府验收合格
政府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指挥部会同相关人员对施工标段所栽植的苗木数量、质量进行现场清点,达到图纸设计、合同及甲方要求后,由现场指挥部签署证明文件
3、乙方在收到第一次拨款后,未按要求补植或者补植数量未达图纸设计、合同及甲方要求,影响最终验收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所施工标段,合同终止
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施工的标段,并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施工,不再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
乙方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的苗木(含原栽植苗木及新补植苗木)价款按苗木合格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