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绿色矿山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建设要求
一、 矿区环境优美 (一)矿区布局合理,标识、标牌等法律规范统一、清楚美观,矿区生产生活,运行有序、管理法律规范
(二)煤炭的生产、运输、储存、地面实行全封闭管理,做到“采煤不见煤”
(三)实行雨污分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矸石、废水、噪音、粉尘得到有效处置,达标排放
(四)充分利用矿区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建设“花园式”矿山,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 100%,基本实现矿区环境天蓝、地绿、水净
二、采纳环境友好型开发利用方式 (五)煤炭资源开采应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因地制宜,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采方式,应积极使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和煤与瓦斯协调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
(六)中东部地区原则上应实行条带式和充填式开采等绿色开采方式,合理控制地面塌陷,鼓舞矸石不出井,逐步消灭已有的矸石山,减少土地占用,降低环境污染
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应达到 100%
中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开采方式应符合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要求
(七)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做到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确保矿区环境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
(八)涉及多种资源重叠共生的应坚持先上后下,逐层开采,煤炭开发不得对其他资源造成破坏和浪费
(九)应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
(十)采煤废弃物应有专用堆积场所,并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实行防扬散、防渗漏或其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不得流泻到堆场外,造成环境污染
三、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煤炭及共伴生资源 (十一)应综合评价煤炭及共伴生资源,采纳合理的利用方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