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网吧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境内的网吧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网吧场所是指利用网络经营并为人们提供娱乐或信息服务的公共娱乐活动场所
第三条 网吧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业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与安全疏散 第四条 网吧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型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网吧场所不应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 米
当网吧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时,一个网吧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平方米,并应符合特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条 网吧室的管理间、值班室与网吧室之间应采纳非燃材料分隔
第六条 网吧楼梯间和网吧室内不应采纳可燃材料装修
第七条 网吧场所的最大允许容纳人数,应根据每 2 平方米容纳 1 人计算,并应设置纵横向人行通道
第八条 一个网吧室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其疏散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总宽度应根据有关消防技术法律规范规定通过计算确定,一个网吧室的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米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但最小宽度不得小于 1 米
网吧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不准采纳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
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第九条 网吧场所的房门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 35 米
第十条 网吧场所设置在超过三层的地上普通民用建筑内的,应设置封闭楼梯间;设有网吧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