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及启示杨郊红摘要: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特点,其变迁包括披露内容和披露手段两个方面,变迁方向是市场的高透明度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中首次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和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基本形成,应从以下三方面完善法律责任及有关救济制度:一是加大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的预期处罚成本;二是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体系,降低预期违规收益;三是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关键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Keywords : securities marke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 legal liabilities 作者简介:杨郊红,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博士生中图分类号:DF438
7 文献标识码:A支持硬性信息,禁止软性信息披露阶段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完整的法律制度被确立和完善发生在美国
1852 年,美国的马萨诸塞州对公用事业发行证券加以限制
1902 年,美国国会建议所有的公众持有公司应当强制公布包括年度财务报表的重要资讯
1911 年, 第一部州级证券立法在得堪萨斯州通过,此后两年间有 22 个州相继制定了类似的证券监管法
这些早期的州级证券立法被称为“蓝天法”
上述法律为反欺诈和法律规范证券发行作出了贡献,但由于各州立法的不完全和执法的不严密,证券市场中的不良行为未得到根本遏制
1929 年至 1933年间的经济大危机后,美国政府充分意识到,各州的证券立法无法实现证券市场的良好监管,必须实行联邦证券立法,成立全美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和建立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增加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制力度,才能保证证券市场运行良好和正常发挥其功能
在各州“蓝天法"的基础上,美国国会于 1933 年通过了《证券法》,193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并成立了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