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为维持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使职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养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管理 第一条 考勤管理接受厂部的管理
第二条 考勤员(值长)应予每月 2 日前递交上月的考勤记录,汇总到厂办事员
办事员有权对其中的记录进行抽查
第三条 电厂的标准考勤时间为: 1、检修及白班人员: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30 2、运行人员: 捌点班:8:00—4:00 肆点班:4:00—12:00 零点班:12:00—8:00第四条 考勤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时间执行考勤
第五条 考勤内容其中包括考勤表及相关假条和证明,实出勤日、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旷工小时(天数)等
第六条 所有职工应严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更不得旷工
第七条 考勤员应严格考勤制度,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第八条 超过规定上班时间 15 分钟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 15 分钟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
第九条 职工临时离岗,需向班长及车间请假(出厂区必须向值班厂长请假),在安排其他员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且时间不得超过 15 分钟
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 当日迟到、早退超过 15 分钟的; (2) 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3) 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4) 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 1 小时的;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迟到、旷工行为,经厂部事后查证,确认职工有见义勇为、替工厂挽回损失之有利行为者,其记录的迟到、早退予于撤销,其旷工记录可更改为公假
可根据公司有关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有关考勤管理的奖惩规定: (1) 迟到、早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