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员考试质量抽查制度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对考试工作的制约、防范机制,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法律规范考试员的考试行为,把好考证关,根据《2024 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实施方案》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法律规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考试员的考评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实行考试员随时记录每天的考试情况,不定期考核采纳抽查、随车监督或暗访等形式。第三条 由车管所聘请的考试工作监督小组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四条 考评标准:(一)考试员在驾驶人考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扣分值分别为:1、考场秩序混乱,不予制止的扣 0。5 分;2、不按规定科目、程序进行考试的扣 1 分;3、随意减少考试项目或降低考试标准的扣 2 分;4、不按规定当场公布考试成绩的扣 0。5 分;5、发现考试中存在舞弊,不予制止的扣 1 分;7、有考“人情试”、“关系试”行为的扣 1 分;8、刁难、训斥考生,情节严重的扣 1 分;9、对考试不合格的考生,不讲明不合格原因扣除分扣1 分;10、不严格实行考前点名,考中鉴定和考后讲评三个考试步骤的扣 2 分;(二)考试员在考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员被评为不合格:1、给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签注合格的;2、参加买卖驾驶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3、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4、所考驾驶人三年内发生死亡事故,在责任倒查中负有主要责任的.第五条 建立考试员台帐,统计考试工作量,考试情况,一个月的得分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记录考试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及存在问题,为考试员绩效考核提供依据.第六条 本考评制度的解释权在车管所.2024 年 1 月 1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