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校园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校容、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制造洁净、优美、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肇庆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院校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规定
校园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三条 学院后勤总务处是我院的校容、环境卫生及绿化主管部门,管理我院的校容、环境卫生及绿化,行使本条例的处罚权
学院办公室、财务部、学生处、宣传部、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协助校容、环境卫生和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要尊重校容、环境卫生及绿化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对阻碍、阻挠校容、环境卫生及绿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环境卫生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
学院后勤总务处建立投诉制度,受理有关违反校容、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 校容管理第五条 学院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立面,应保持洁净
第六条 校园内的广告栏、宣传栏、灯箱、橱窗、标志牌、标语等要规划设置,不得有损校容
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准乱贴乱挂广告标语、乱摆宣传板
第七条 学院内及周围的单位、店铺,应当保持洁净,不得占道经营,也不得在门前乱堆放或悬挂有碍校容校貌的物品
店铺的遮阳(雨)布,檐篷等必须完好、美观、洁净
陈旧或破损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八条 校园内护栏、广告牌、垃圾箱、室外桌椅等公共设施,必须清理洁净,摆放整齐有序,陈旧、破损的,主管单位必须限期进行清理、维修更新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后勤总务处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进行有关促销、经营活动
第三章 环境卫生及设施管理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二条 学院后勤总务处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