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职工队伍素养,加快国家通用工种和石油化工行业特有工种及国家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职业技能鉴定法律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函[1990]52 号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含从事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及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操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高级技师和技师资格的考评。第三条 本鉴定所(站)是在执行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基础上,受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领导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是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与劳务输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件。第二章 鉴定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所(站)长负责制,下设考务、质检、证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岗位。第六条 鉴定所(站)职责(一)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三)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四)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五)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六)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七)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八)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报考条件和手续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以下范围:(一)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及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二)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学徒工。(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四)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