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 2024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6 月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24 年 9 月 8 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实行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