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假及假期待遇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市相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一)依据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 513 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
(三)假期待遇
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二、带薪年休假(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65 号主席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 514 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
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3、鼓舞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分段安排,原则上单次年休假时间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三)假期待遇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2、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等其它问题,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一)依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65 号主席令),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 号)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医疗机构医学证明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3、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