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公寓管理规定为了加强职工公寓的法律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确保住寓职工有一个洁净、舒适、安全的居住和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住房资格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均可申请在职工公寓安排固定床位居住: 1、未婚正式职工
2、婚后未分配成套住房的双职工户
3、一方为我公司正式职工,婚后未分配成套住房的单职工户
4、一方为我公司正式职工,婚后在距公司 3 公里以外单位安家需安排临时性工作床位者
(二)公寓实行住宿证制度,凡住寓职工均需交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并交纳公物押金 200 元办理住宿证件
(三)各居室内配备的家具、床垫及其它物品均为公寓固定资产,不得搬出或转借他人
损坏或丢失公物按原价赔偿
(四)住寓职工必须按指定床位住宿,未经许可,不得个人互调床位;不允许向职工、临时工或其他非住寓人员转让、转租或暂借床位,违者,对责任人处以2000 元罚款,并在公寓内通报批判,情节严重者,取消责任人住寓资格
(五)各居室不允许个人私自换锁、加锁和配钥匙,违者给予责任人 500 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六)在公寓常住的单身职工每套房安排三人,不允许擅自多占或抢占床位,违者每个床位每天加收 20 元房租,从责任者工资中扣除
(七)一方为我公司正式职工,婚后在爱人单位安家的职工,公寓不安排住宿,有床位的要及时退交;对家住营口市内的未婚职工,主管部门可视公寓住房紧缓情况酌情安排
(八)职工公寓设立部分临时性工作床位,公司统一配备家具、卧具等物品,实行招待所式管理
凡一方为我公司正式职工,婚后在距公司 3 公里以外单位安家的,只能安排临时性工作床位居住,凭证住宿,收取床位费
(九)职工公寓常住床位一律按公司有关房改政策收取房租,标准为使用面积4
0 元/平方米·月
如房改出台新政策,按新标准执行
(十) 住寓职工要自觉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住房安排和调整,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