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工劳动纪律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及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国电集监【2024】127 号)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工劳动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是职工劳动纪律的检查、监督与考评机构
第二章 请(销)假制度第三条 凡本公司职工因病(事)离开工作岗位,包括探亲、疗养、年休假等均必须填写《公司职工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四条 职工请(销)假手续的办理:(一)生产服务岗位职工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班长批准,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班长同意,报本单位领导批准;部室一般管理人员请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本部室领导批准
(二)公司副职领导离开公司须向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请假;部门正职及以上干部离开公司须向公司总经理请假,党群口部门正职及以上干部离开公司向党委书记请假
部门副职须经本部门正职同意,报请主管公司领导批准方可离开公司
(三)班长、部室领导审批权限三天内的假期连续出现第二轮或假期超过三天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后方可离岗
(四)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的特别假,在本人提出申请后,须经公司计生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岗休假手续
第五条 职工请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 请(销)假制度的相关规定:(一)请假未批准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不能擅自脱离岗位;对请假手续不全者应责令其补齐,否则,按未办理请假手续处理
(二)运行人员请假必须在上班前四小时、其他人员必须在事前经班长同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不能行走的病号除外)
(三)职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