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降低和化解信贷风险,对不良贷款重组进行法律规范管理,进一步发挥重组在不良贷款压降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 贷款重组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降低风险原则。重组后贷款的风险程度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通过重组可以使原借款关系中的法律瑕疵得以完善,或担保的效率优于原担保,担保的可靠性增强。 (二)本金不增原则.重组后贷款的本金不得高于原贷款本金额度,重组应在尽量压缩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基础上进行,重组只能涉及原贷款本金,对原贷款利息不得重组,严禁以贷收息,原贷款利息应全部收回或逐步归还。 (三)实事求是原则。重组应在深化实际,分析重组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比重组和其他清收方式的利弊后开展,应科学评估重组提供的保证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做出决策。严禁为了重组而重组,或开展人情重组,丧失及时回收债权的时机。 (四)专款专用原则。重组贷款的用途严格限于偿还原关联不良贷款,严禁挪作他用;要确保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发生额外的风险。 (五)法律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咨询)。 第四条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范围、适用对象、条件方式及模式 第五条 重组贷款适用于不良贷款. 第六条 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农户、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 第七条 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重组: (一)通过贷款重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及回收贷款本金部分的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 (三)贷款重组后保证、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 (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八条 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重组的,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借款人因财务状况出现困难,且未发生实质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