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简称液化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液化气船的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法律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液化气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证书、文书.第五条 液化气船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第六条 在液化气船任职的船员应当掌握液化气船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相应的船员特别培训合格证明.第七条 液化天然气船进出港应当申请引航。其他液化气船根据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引航。引领液化天然气船的引航员应当持有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和液化气船安全知识特别培训合格证明。第八条 液化气船进行气体装载试验,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进行。船舶建造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至少满足如下安全条件:(一)持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可进行气体装载试验的技术证明和液货舱气体惰化检测合格证明;(二)气体装载试验通过风险安全论证。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安全可行性分析、风险的识别、针对风险拟实行的安全与防治污染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及专家论证意见;(三)持有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试航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临时)、船员适任证书以及相应的船员特别培训合格证明等。第九条 液化气船应当编制符合国际公约或国内技术法律规范要求的货物操作手册。货物作业应当符合货物操作手册的要求和满足货物安全操作的相关程序和措施要求.第十条 从事散装液化气体水上过驳的船舶船龄不得大于 15 年.第十一条 液化气船修理前应当进行驱气、惰化,并经测爆合格后方可作业。第十二条 建造散装液化气体码头应当选择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