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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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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年月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年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年月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年月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三章 养犬行为法律规范第四章 犬只收容与领养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法律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领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犬只养殖场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和基层组织参加管理相结合,养犬个人、单位(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集中宣传和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养犬登记,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收容犬只,扑灭狂犬,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疑似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犬只的检疫工作和犬只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市容市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和养犬影响市容、污染环境行为的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养犬管理工作。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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