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的认定标准与立法确认摘要对于金融消费者之划分,本文认为应当只限制在个人,而且应当确立相应标准来对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进行区分
本文认为,认定此类消费者的要求主要是下面三项:第一,买入金融产品或享受此服务之时位于弱势地位;第二,消费金融目的是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现实需要;第三,若因金融消费而受损害就会伤及其个人或者家庭之日常生活
我国可以对国外有关金融消费者立法的有益经验进行借鉴参考,结合我国实际,创建单独的投资者保护体制,健全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明确此类消费者之认定标准,并予以立法确认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识别标准 立法确认目录导言(一)选题研究现状和意义(二)现有文献综述(三)研究方法综述一.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畴(一)金融消费者包含组织或团体(二)金融消费者范围不纳入组织或团体(三)仅限于自然人的金融消费者之论证二.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一)投资者的包含1 投资者目的论2 消费者弱势论(二)金融消费者不包括投资者的观点(三)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之区分标准三.金融消费者的立法确认(一)域外的立法确认1 英国2 美国3 日本4 欧盟(二)中国立法确认的选择1 目的选择2 领域选择3 模式选择金融消费者的界定标准与立法确认导言(一)选题研究现状和意义当前,金融消费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
而最早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条文出现在新世纪
关于此定义最早出现在二十世纪末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
其中要求,金融消费者表示为个人或家庭日常需求而向金融机构买入金融产品或服务者,既包括个人,也包括个人的合法代表
1进入新世纪之后,英国制定实施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其中建立了金融服务管理局有偿计划架构
很多其他国家特别是英联邦国家开始利用法律或多或少地对此类消费者进行维护
不过,一直以来,我国有关立法中并无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具体规定,无论《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