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摘 要:《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法律上的规范,为社会监督和强制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法理基础。本文从《公司法》的历史演变和创新特点出发,研究了《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通过对食品安全、金融危机等案例的分析,提出《公司法》不仅要重视企业的产权分配、合法经营,还应该继续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力度。关键词:公司法; 企业; 社会责任 按照《公司法》中的定义,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一般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以实现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公司设立必须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公司法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 1994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在 1999 年又做出了“增设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等内容的修改,后来在2005 年 10 月 2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法》,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公司法》也称之为新《公司法》。这部新《公司法》在很多方面突破了传统的公司立法理念和精神,尤其是突出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这正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1 《公司法》首次提出了“社会责任”的概念2006 年实施的《公司法》具有很多的特点,它完成了从体制改革法到商事法的角色转变;创设了“一人公司”,使个人创办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可能;采纳了“授权资本”的建议,大大降低了创设公司的门槛;增加了多条股东权利救济的途径,回应了旧公司法在实务操作中的困境;法院的地位在新公司法中得到充分尊重,司法救济已经成为解决公司法争议最主要的途径;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规制,尤其加强1了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再限于旧公司法中的规定的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等五种,只要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就可以作为出资方式;规定了“股东”有权决定公司去留等等。除了以上这些特点之外,新《公司法》第一次明确使用了“社会责任”的概念,规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就告诉公司的经营者,在追求公司自治、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其中最明显的体现是指新《公司法》第 5 条中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