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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纠纷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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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纠纷救济手段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王某等人均系原某市延边街路边临时商亭业主,于 1994 年 9 月动迁时分别 与某区城建局签订了临时商亭动迁协议书.该协议书第 2 条规定“动迁业主可.优先租用或购买建在原延边街的商业住宅,购买位置可按原批准位置就近选.择":第 3 条规定“按动迁面积购买时可优惠社会价格的 5%-10%”。。协议签订后, 王某等人按动迁面积从被告处领取了补偿费,并按协议规定。时限拆迁了自己的临时商亭。1997 年 3 月,该处新建门市房竣工。但某城建局。以未取得出售该门市房的资格为由,告知原告不卖房,但可以优惠租房,优惠。条件为原动迁面积的 7%..王某等人对其不履行协议中的购买商业门市房的条款不服,起诉到当地人 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城建局按协议履行规定,允许其购买商业门市房。。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订立行政合同必须合法,遵守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被告在未取得出售商品房资格的情况下便与各.动迁业主签订有买卖房屋内容的动迁决议,违反了合同真实自愿原则。因此,。协议中有关卖房的条款均属无效,应予撤销。。本案协议动迁的标的物均系路边临时商亭。根据当地市政设施保护条例的 规定,临时商亭“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交。通管理需要,占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各动迁业主原商亭的临.时占地执照上也有明确规定:“国家用地无偿迁出。”因此,被告按每平方米ω。元给予原告动迁补偿费是没有根据的.本案由于被告方的过错,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参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鉴于上述被告给予原告动迁补偿费已成事实,可作为。因被告过错对原告的经济赔偿。。关于原告请求依照城市房屋拆迁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一节,因该细则中没有。临时商亭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不能支持。当地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如下:① 撤。销原告佟某等人与被告某区城建局签订的临时商亭动迁协议书中有关买卖房屋。的条款。协议其余条款有效,继续履行;② 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有合同难免会有纠纷,有救济方有权利。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在行政合同运。动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行政主体前述特权的行使、情。势变更等问题发生各种纠纷。.专业企业法律顾问胡律师认为,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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