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明确和法律规范加班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加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加班为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员工休息时间安排工作
第四条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舞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但对于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支付相应加班费
第五条 各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项目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项目及基层单位的加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项目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行政部
第六条 行政部协助各部门/项目做好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门/项目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加班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第七条 对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不计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小时以内的不计加班;应酬、出差的不计加班;工作性质属倒班的不计加班
第九条 员工加班要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事先得到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部备案,否则,公司不予认定,也无须支付加班费
第十条 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单需由部门负责人及时提交行政部,特别情况必须在实际加班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及时补交
第十一条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申请表上需注明估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实际加班时数与计划不能相差太远,部门负责人需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十二条 特别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 相关部门主管或负责人要加以额外的说明,并在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将领导补批后的加班申请单提交行政部
第十三条 假如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签名的领导在外出差,应由该岗位授权替代岗位人员签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所有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第十五条 员工加班后应在三个月内优先安排调休,调休以加班的同等时间计算
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加班费计算方式如下:每小时加班费=月基本工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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