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转让协议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产权的自有行车转让给乙方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转让的行车品种为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号 ,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二、甲方承诺其对该行车拥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并保证任何第三人不会对该二手设备标的物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抵押权、到期债权等)。 三、该行车的交付方式为:以更名过户为准交付. 四、该行车的质量验收标准为:以安顺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验收合格为准。 五、自该行车交付之日起,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 180 天。对乙方提出的质量问题甲方负责维修、排除,如不能解决,乙方有权退货。 六、 乙方付款的方式和期限为:自行车更名过户之日起 5 内付清。 七、 甲方为满足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条件,须向乙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 二手设备的原销售合同、发票;(如有) 2、 二手设备的产权登记文件或行车手续; 3、 保证该二手设备所有权无争议、债务已了结、来源合法的声明和承诺书。 八、 本协议一式 2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或纠纷,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