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湖南 政策法规 生效日期:2024 年 03 月 08 日 中国房地产行业网 字体:大 中 小【实施日期】2024/03/08【颁发文号】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79 号令)及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物业内,建设费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消防设施、锅炉、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含九层)以下的住宅。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是指十层(含十层)以上的住宅。第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根据统一缴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六条 衡阳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收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要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每年收取的物业维修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物业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养护维修的,管理职责和养护方式不变。如需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第八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出售的公有住房属多层住宅的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提取 20%、属高层住宅的提取30%,该部分维修资金属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