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水东引一期工程(枢纽、干渠)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新疆西水东引一期工程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技术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疆西水东引一期工程特点及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内部机构设置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西水东引一期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合同。第三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或争议应约定解决的方式和处理原则。 第四条 新疆西水东引一期工程订立的所有合同均由合同处统一审核、编号、盖章、分发。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五条 凡以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名义对外发生新疆西水东引一期工程经济活动的必须签订合同。项目通过招投标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30 天内签订。第六条 合同的订立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第七条 合同的审核会签.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均需由合同主办人办理合同会签程序,即在合同签订前由相关部门对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审核会签的主要部门及流程:合同主办人→合同管理处→项目管理处(部)→计划财务处→质量技术处→材料设备处→总经济师→主管局领导→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视合同的具体内容增减审核会签相关部门。第八条 合同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合同签订的条件,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合同条款是否详尽明确,技术要求是否具体,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签订是否具有完备的合同手续。第九条 合同订立份数及发放办法。每份合同订立需 12 份,其中:正本:2 份,副本:10 份;发放办法如下:乙方正本 1 份;副本:2 份;甲方:正本 1 份,副本:8 份;计财处:正本 l 份;合同处:副本 3 份(其中:结算 1 份);档案室:副本 2 份;材料设备处:副本 1 份;项目管理部:副本 1 份;监理单位:副本 1份.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第十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第十一条 合同处、计财处、材料设备处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监理部、合同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材料设备处等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应沟通协作,如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局领导汇报。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