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村(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第一类 政策类1、生育政策(1)鼓舞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2)合法结婚且无子女的夫妻要求生育的,登记领取一孩生育证.(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①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县级鉴定、市级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②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④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⑤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⑥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①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②在深山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③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④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岁以上者除外。2、奖励优惠政策(1)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 60 周岁,按每人每年不低于 1200 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2)独生子女家庭和政策内双女家庭减免 1 人份(10元)参合费。(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 14 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人每月不低于 20 元。(4)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 2000 元以上。(5)农村计生低保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 600 元。(6)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及政策内双女结扎户的子女,在报考高中时增加 10 分。(7)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自女方年满 49 周岁起每年发给 1500 元或 1200 的扶助金,直至死亡。(8)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独生子女每年发给 600 元的救助,直至子女 18 周岁。(9)区直部门每年帮扶 2—3 户计划生育家庭,要求每户帮扶资金不低于 500 元。3、社会抚养费征收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年度人均纯收...